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发布时间 :2024-06-18 点击:
全体教职工:
根据财经、税务相关规定,因经济业务产生的原始票据应当及时报销,原则上当年度取得的原始票据当年度报销,最迟报销期限不超过次年6月30日。如有2023年度票据报销,请于6月30日前办理完成报销手续,逾期将不再报销。
另外,有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核销的暂借款以及预借票据尚未拨款入账的老师,请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2024年5月21日
上一条: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23年度校内预算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