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稳定实习教学秩序,保证实习效果,学生实习期间原则上不调换实习单位。
第二条 有如下特殊原因者,可以申请调换实习单位:
1.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好就业协议,就业单位为考察试用学生,正式书面提出要求提前转至该单位实习者。该单位应具备学校要求的实习条件,能满足学生的实习教学。
2.学生因违纪或疾病等原因,被原实习单位退回尚不够退学条件者。
3.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实习单位者。
第三条 办理调换实习单位程序如下:
1.本人填写调换实习申请表;
2.拟转入实习单位出具书面接收实习的意见并盖章;
3.原所在实习单位签署同意调出实习的意见并盖章;
4.所在院(系)批准,签字盖章;
5.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四条 调换实习后学生在新实习单位的教学管理和考勤由新单位负责,实习考核由各院(系)负责组织安排。
第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只能调换实习一次,实习期前六个月及实习总时间不足6个月者不受理调换实习申请。
第六条 调换实习后学生的实习、差旅等费用,住宿及安全等事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学生试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