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九问九答

发布时间:2021-09-06文章来源:奥咨达医疗技术服务 浏览次数: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这九个问题,你都知道吗?


01
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其管理机制是怎样的?


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其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首先应深入理解和掌握“职务科技成果”的基本概念,按照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而非个人,也就是说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虽然职务科技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后,应将单位所取得净收入或股份的不低于50%奖励给完成人,因此实际上已经充分保障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

同时,职务科技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例如:张三系某大学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大学。该项目研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如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权人为大学,发明人(署名权)为张三及团队相关完成人员。

02
为何说科研人员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紧密联系,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关系到所在单位和每一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 特别是对于具有明显推广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能有效阻止成果被他人或相关主体抄袭剽窃,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遍提高,企业等市场主体对于拟实施产业化的核心技术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也更加重视。 科研人员对重要科技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也能为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可能性。 可以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善,如果缺乏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科技成果成功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可能性越来越低。

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全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不够深入,特别是广大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例如,在科研中取得重要的发明创造时,有的科研人员并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意识,而是更加热衷于发表论文,从而丧失了保护发明的机会,进而也失去了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的潜在机遇;有的科研人员虽然有申请专利保护的意识,但是对知识产权布局的重视不足,甚至为了专利而专利,所申请的专利质量不高,无法形成对重要科技成果的有效保护;有的科研人员在与企业开展合作的时候,对所签订技术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不关注不重视,导致埋下后续知识产权纠纷隐患。

值得一提的是,专利本身是通过公开换取保护。 因此,并非所有的技术都适合通过专利方式进行保护,如对于一些技术诀窍,一旦通过申请专利面向社会公开,一方面容易被不法主体擅自实施,另一方面也存在被竞争对手触类旁通地进行吸收、转化、改进的风险。
03
以科研人员个人或其它法人主体申请知识产权,就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了吗?


王某是某重点高校的在职教师、科研骨干,他同时以个人名义在校外创办一家企业,对其在高校研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在此过程中,王某及其企业未履行知识产权等相关管理手续。王某拍着胸脯表示:“我从未侵犯单位知识产权,虽然成果是在学校研发的,但凡是涉及申报知识产权保护,我都是以我自己公司的名义申报的,公司是专利的专利权人,跟学校没有什么关系。”

事实并非如此。一项科技成果是否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是由取得该项科技成果的来源所决定的。凡是通过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就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如擅自以个人名义,或以关联企业等主体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属于侵犯单位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即使非法获得了专利授权,也不能更改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事实。毫无疑问,王某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4
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语言体系的专有名词,国外没有完全与之完全对应的术语。欧美等国家常用“Technology Transfer”(技术转移)表达相近的含义,但“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内涵有一定差异,“科技成果转化”能更贴切地体现出开展创新活动的目标导向。
直观理解,科技成果转化更加强调科技成果属性和状态的变化,重在于“化(化学反应),且突出最终目的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进而真正实现技术的应用。而技术转移则主要描述的是主体或空间的变化,重在于“移”(物理反应),比如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从甲方让渡至乙方,或者技术从甲地输出到乙地。
在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为了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常伴随着技术转移的发生;而实施技术转移,也往往是为了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但二者的相辅相成关系并不是必然的。因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不一定要实施技术转移,例如对于企业而言,可以直接对自己研发的技术实施转化,而并不需要实施技术转移;与此同时,实现了技术转移,也未尝能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例如某项专利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后,如果乙方不积极开展转化活动,那么技术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转移,而并不能真正实现转化应用。
05
科技成果转化就是常说的产学研合作吗?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相比,是另一个范畴的概念,其本身含义是指企业(产)、高校(学)、科研院所(研)之间开展合作。产学研合作描述的是合作主体,同一类型的类似概念还有“政产学研合作”、“官产学研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等。同时,产学研合作的内容也可以包括诸如人才培养合作、实验平台合作、金融资本合作等多个领域,而并不局限于科研领域的合作。然而,经常出现科研人员用产学研合作表达科技成果转化含义的现象。这是因为一方面,开展产学研合作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重要方式之一 ;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长期倡导和鼓励高校院所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总体而言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学研合作体制机制,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成为高校科研人员耳熟能详的名词。但实际上,这种用法是不严谨和不准确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家对于产学研合作也与时俱进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党的十八大报告“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到党的十九大报告“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反映出国家更加强调产学研之间的化学“融合”,而不仅仅是物理“结合”。
06
什么是“五技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分为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大类,称为“五技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 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 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07
应该如何选择合适的科技成果转化路径?


总体而言,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应该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等6种方式。各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都有其自身特点,结合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既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结合起来运用。对于一项科技成果而言,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往往产生的效果、取得的收益也不同,科技成果所有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成果特征加以选择。


例如,对于同一项科技成果来说,如果采取技术转让的方式,成果所有人往往可以很快从受让方转让费,取得现金收入,实现所谓的“入袋为安”。而如果采取作价投资的方式,成果所有人虽然成为了企业股东,但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特殊性,往往需要较长周期的等待,才有可能获得投资收益,短期内无法获得真金白银的收入。然而,一旦作价入股企业的产业化进展取得成功,企业给股东所带来的经济回报,又往往是转让费无法比拟的。眼前利益和长远收益、入袋为安和风险投资,如何抉择,需要科技成果所有人结合实际进行分析研判。一般来说,技术创新性不突出、市场前景不明显、辅助性的发明创造等科技成果,可优先考虑采取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而具有强原创新、突破性、颠覆性和市场应用前景显著的科技成果,建议立足长远,可考虑采取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同时,往往也可以结合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选择转化方式。对于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均比较高的成果,可优先选择转让或许可方式,同时约定相关转化收益;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偏低的成果,可通过合作转化、许可+合作等转化方式,技术成熟度高但市场成熟度不高的成果,可考虑作价投资等方式;技术成熟度不高、市场成熟度高的成果,可选择合作转化或许可等方式。
08
科研人员通过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应注意什么?


为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乃至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与此同时,经常被忽视的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始终明确要求,科研人员创办企业首先应该符合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规定。

例如,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强调:“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因此,科研人员在积极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开展创业活动中,如涉及使用和实施所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应该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知识产权的相关手续,在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创业活动,既保障所在单位合法权益,又规避了个人法律风险,并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切忌因小失大。值得补充说明的是,学生是各课题组承担科研项目、开展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对于学生创业活动中涉及使用和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情况,同样需要遵守上述相关规定。
09
我国对于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处于什么水平?


我国于2015年8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大幅提高了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以立法方式明确规定,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单位应将转让、许可净收入或作价投资所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不低于50%,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奖励比例的下限,在各地区、各高校院所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进一步提高了奖励比例。例如,根据调研,我国高校对于科技成果转让的现金收入,大多采取了奖励70%乃至更高比例给科研人员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收益时,还享受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总体而言,我国对于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力度毫无疑问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根据调研,美国对于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一般在三分之一左右。如斯坦福大学,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约为28.3%。以科技创新著称于世的以色列国的高校,普遍采取“442”模式,即分配给科研人员、院系、学校三者的比例为40%、40%、20%。

【 文章来源 】知产鲜知道 秋凡科转

【全文整理】奥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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