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社保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驻郑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9-12-20 来源: 点击数:

豫人社办〔2018〕161号


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8〕80号)等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同步调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数工资有关参考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整标准执行范围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与此次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同步实施。

三、执行标准

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和省直单位实际,按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大体平衡、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之间大体协调的原则,相应调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参考标准(具体见附件)。

四、资金来源

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关于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整

根据国家、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及省直事业单位实际,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调整后,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仍按豫政办〔2011〕136号、豫政办〔2012〕166号、豫人社薪〔2014〕1号、豫人社薪〔2015〕4号、豫人社薪〔2016〕19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省直驻郑以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参照省直机关驻外单位津贴补贴发放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2018年7月1日至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兑现当月,由单位按有关政策计算补发。以后仍按原资金支付渠道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工作,认真组织,按要求及时发放到个人。

(二)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参考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