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社保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12-10 来源: 点击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子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700元,省部级副职115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副职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按380元增加退休费。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省辖市、县(市、区)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保障责任,统筹安排和调度财政资金,确保离休费及时足额兑现,坚决防止出现拖欠。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兑现造成离休费拖欠的地方或部门要予以问责。

四、审核办法

省直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原属省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其他人员,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各地增加离休费审核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